导读: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最新讲义17主要内容为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第一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第二节施工阶段投资偏差分析;第三节竣工决算;第四节保修费用的处理。
第四节保修费用的处理
一、建设项目保修的范围及年限
(一)保修的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承包人在向业主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二、建设项目保修的经济责任及费用处理
(一)保修的经济责任
(1)由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由承包人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承包人应进行而没有进行试验或检验,进入现场使用造成质量问题的,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或处理。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成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当由承包人进行维修或处理时,费用数额应按合同约定,通过发包人向设计人索赔,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偿。
(3)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属于承包人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如果发包人竣工验收后未经许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或不能肢解而肢解发包的工程,致使施工接口不好造成质量缺陷的,或发包人或使用人竣工验收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应由发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原建设部第6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规定的保修范围。所以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5)有的项目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根据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采用保修保险方式。这种方式不需扣保留金,保险费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按约定的保修承诺,履行其保修职责和义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凡是由于用户使用不当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凡属工业产品项目发生问题,也不属保修范围。以上两种情况应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修理。
(二)保修的操作方法
1.发送保修证书(房屋保修卡)
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最迟不应超过三天到一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发送《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证书》。
2.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
在保险期内,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使用,使用人应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告知承包人,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要求承包人指派人前往检查修理。修理通知书发出日期为约定起始日期,承包人应在7天内派出人员执行保修任务。
3.实施保修服务
承包人接到“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后,必须尽快地派人检查,并会同发包人共同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明确经济责任,尽快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履行工程质量保修的承诺。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检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或者房屋建筑产权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4.验收
(三)保修费用及其处理
1.保修费用的含义
保修费用是指对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维修、返工等各项费用支出。保修费用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保修费用一般可以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或承包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目前取5%)。
2.保修费用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在保修费用的处理问题上,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经济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