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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考点一:招标准备阶段
1.招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招标范围
1)《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招标方式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
①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③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工程范围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招标组织形式
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要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 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能力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5.编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了解)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包括:
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资格预审的方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
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
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
6.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技术装备情况、业绩等。
3)投标人目前的状况:投标资格是否被取消、账户是否被冻结等。
4)近三年情况: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7.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内容(了解)
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②投标人须知
③工程量清单、
④图纸、
2)标底
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3)招标控制价
①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应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③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得上调或下浮。且除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外, 还应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④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
⑤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后10 内完成复查,当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当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若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标截止期不足 15 天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⑥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