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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价款调整
考点一:索赔的定义与索赔成立的条件
1.定义
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发包方原因造成分包商工期和费用损失,应如何索赔?(存在合同关系的双方才能出现索赔关系)
1)由分包方向总包方提出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2)总包方就该损失向发包方提出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2.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和(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不可抗力事件发承包双方责任分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
(构成工程实体的)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注意:施工现场的模板、脚手架不属于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应该属于施工单位的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注:修理损坏的脚手架、模板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4.共同延误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 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 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例如(教材案例六 P210 页)
某工程项目采用了单价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 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 20km 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 4 项临时停工事件:
事件 1: 5 月 20 日至 5 月 26 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
事件 2 :应于 5 月 24 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 6 月 10 日才交给承包商;
事件 3: 6 月 7 日到 6 月 12 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
事件 4: 6 月 11 日到 6 月 14 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答题模板:(紧扣索赔成立的条件)
1.费用和工期索赔均成立
理由:因为该事件是业主(发包方、甲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应由业主承担,且基础工程为关键工作,延误的工期顺延。
2.费用和工期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因为该事件是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事件。
(理由:因为甲乙没有合同关系)
3.费用索赔成立,但工期索赔不成立
因为:因为该事件是业主(发包方、甲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 天)未超出其总时差(8 天)。
例如:
1.基础工程 A 工作施工完毕组织验槽时,发现基坑实际土质与业主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符,为此,设计单位修改加大了基础埋深,该基础加深处理使甲施工单位增加用工 50 个工日,增加机械 10 个台班,A 工作时间延长 3 天,甲施工单位及时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假设 A 工作为关键工作)
答:
甲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设计单位修改加大基础埋深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事件,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且 A 工作为关键工作,造成总工期延长3天应顺延。
2.设备基础 D 工作的预埋件施工完毕后,甲施工单位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现场验收,也未通知甲施工单位推迟验收时间,在此情况下, 甲施工单位进行了隐蔽工序施工,业主代表得知该情况后要求施工单位剥漏重新检验,检验发现预埋件尺寸不足,位置偏差过大,不符合设计要求。该重新检验导致甲施工单位增加人工30工日,材料费 1.2 万元,D 工作延长 2 天,甲施工单位及时向业主提供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答:
甲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预埋件尺寸不足,位置偏差过大是甲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事件。
3.设备安装 S 工作开始后,乙施工单位发现业主采购的设备配件缺失,业主要求乙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缺失配件。为此,乙施工单位发生材料费 2.5 万元,人工费 0.5 万元,S 工作时间延长 2 天。乙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 2 天的索赔。(假设 S 工作总时差为 2 天)
答:
乙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的费用索赔成立,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业主采购的设备配件缺失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事件,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但 S 工作时间延长为 2 天未超出其总时差 2 天。
4.业主把某工程分别发包给甲、乙两个施工单位。设备安装过程中,由于乙施工单位安装设备故障和调试设备损坏使 S 工作延长施工工期 6 天,窝工 24 个工日。增加安装、调试设备修理费 1.6 万元,并影响了甲施工单位后续工作 F 的开工时间延后 3 天,造成甲施工单位窝工 36 个工日,机械闲置 6 个台班。(假设 F 工作为关键工作)为此,甲施工单位分别向业主和乙施工单位及时提出了费用和工期索赔。答:
① 甲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对甲施工单位而言,设备安装工程延误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并且 F 工作为关键工作,延误总工期 3 天应顺延。
② 甲施工单位向乙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理由:甲、乙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