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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条件下,建设工程项目措施费风险分析及索赔条件

来源:建工法律人无限量联盟 2020-02-03 14:39:00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并迅速向全国各地甚至全球蔓延开来,国内大多数省市地区已经先后启动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新冠肺炎疫情持续严重的情况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上海、南通、苏州、常州、长沙等地住建部门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各类建筑工地传播,专门下达文件推迟辖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开工、复工时间,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不得擅自开、复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理论上属于不可抗力。那么疫情条件下,建设项工程目措施费责任如何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措施费索赔条件有哪些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条件下建设工程项目措施费风险分析

1.疫情条件下建设项工程目措施费责任划分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划分合同风险的分割时间点为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疫情发生在基准日后,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费用的补偿

2.疫情条件下建设工程项目措施费的承担

由于本次疫情发生在2020年初的春节前夕,恰好处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冬雨季,冬雨季施工费是措施费的组成部分。签约合同价中包含的措施费项目的,如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地上及地下设施临时保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垂直运输费、脚手架工程费等受到疫因素情影响的,均应予以调整合同价,给予相应补偿。因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在投标时能够预判的,投标人已预测且予以计取的措施费用项目均在签约合同价内,投标人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含的措施费项目除外。

3.疫情条件下建设工程项目措施费所包含的内容

因疫情停工损失措施费索赔是否包含利润? “停工的费用损失”具体包括哪些费用?2017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2017合同示范文本对费用予以定义: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同样在《建设工程计价》中阐述“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可索赔费用,不可索赔利润”,即因疫情停工的费用损失分担只能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和税金,而不包含利润。 

因疫情产生建设工程项目措施费的规费、税金是否计取?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GB50500—2013)以黑体字形式予以明确规定: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明确了规费、税金是必须计算的管理性强制规定。规范性文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建标[2013]44号)规定: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以上的相关规定明确由产生建设工程项目措施费的规费、税金应予以计取。至于个别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规费及税金,则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的范畴。

疫情条件下建设工程项目措施费索赔条件

1、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工程项目措施费索赔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

疫情发生过程中(包括疫情发生后施工现场的清理与修复等),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记录、资料收集、取证,收集相应书面材料。例如:政府因疫情而发布的建设工程停、复工通知,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拍照、录像的影响记录等,用于索赔时对客观事实认定,进而作为确认费用的依据。

承包人应业主要求采取的防范措施,或经监理(业主)批准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合同中约定经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及(或)发包方代表签字,并及时办理有效现场签证,否则相应工期、工程项目措施费难以得到支持。

3、工程项目措施费索赔应在合同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提出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索赔时间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的索赔;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2)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索赔时间规定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③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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