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省建设厅发布18条政策举措全力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郑州市建设局发布《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青岛住建局发布《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北京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防疫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总结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新冠疫情顺延工期计算方式:顺延工期计算从当地省市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
二、关于防疫成本计算:
2.1、防疫成本前提条件: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
2.2、防疫成本具体内容: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
2.3、防疫成本调整细则: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4、防疫成本计算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个月(郑州建设局)。
2.5、防疫成本具体数额:浙江住建厅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三、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调整:
3.1、无锡住建局:
a、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b、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3.2、湖南住建厅:人工工资: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3.3、浙江住建厅: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3.4、三明市住建局: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后,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产生的额外费用按实计算,列入工程项目措施费计算工程造价。
3.5、郑州市住建局: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3.6、青岛市住建局: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