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问题答疑(一)
1、什么是“挂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2、原单位已离职,也停止缴纳社保,新单位缴纳社保但不能注册,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社保在原单位缴纳,实际工作地点在现单位,证也在现单位,并在项目上从事管理,这也算挂证吗?
答:典型挂证行为。
4、注册在总公司,但是实际工作地点在分公司,社保也在分公司缴纳,这种的可以不可以?
答: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这种情况属于“人证合一”的范畴,因此,这种组织架构下的安排是符合规定的。
文章原标题: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问题答疑(一)
文章来源: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