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问题答疑(二)
1、请问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在劳务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派遣单位,这种情况属于“挂证”行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建造师作为建筑企业和项目部的骨干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围。所以,这种情况属于“挂证”。
2、造价工程师证在公司,公司又没买保险和给费用,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要求公司抓紧办理社保缴纳登记,否则赶快注销!
3、请问办理了注销手续后是不是要重新考试?
答:不需要重新考试,重新申请注册即可!《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4、退休后将建造师证注册在新公司,这种情况属于“挂证”行为吗?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文章原标题: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问题答疑(二)
文章来源: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