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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不视为“挂证”的6类情形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30 10:16:48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布成都市第一批工程建设领域涉嫌“挂证”行为企业整改名单的通知,其中提到了不视为“挂证”的6类情形,详情如下:

关于公布成都市第一批工程建设领域涉嫌“挂证”行为企业整改名单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相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24〕164号)(详见附件1)要求,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排查反馈的成都市第一批工程建设领域涉嫌“挂证”自查整改名单进行公布(详见附件2)。请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照方案要求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尽快进行整改,进入排查处理阶段仍未整改的企业及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如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提及的6类情形人员(详见附件3),不视为“挂证”。

附件: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24〕164号)

2. 成都市2024年第一批工程建设领域涉嫌“挂证”企业整改名单

3.不视为“挂证”的6类情形

不视为“挂证”的6类情形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要求,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8日

文章原标题:关于公布成都市第一批工程建设领域涉嫌“挂证”行为企业整改名单的通知

文章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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