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价款调整
1、基准日的确定
建设工程 | 基准日 |
实行招标 | 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
不实行招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
2、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 | 要点 |
内容 | 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的改变 |
执行 | 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
3、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 | 主要内容 |
产生 |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
确认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
支付 | 列入当期进度款支付 |
4、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延误原因 | 价格调整方式 |
发包人 | 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
承包人 | 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
5、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投标报价 | 调整规则 |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 | 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
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 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
总结:价格上涨时,调整价格以投标报价与基准价中较高的为基础 价格下降时,调整价格以投标报价与基准价中较低的为基础 |
6、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索赔
可补偿内容 | 索赔事项 |
只补偿工期 | 客观原因,发包人承担风险(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可抗力) |
只补偿费用的 | 只影响费用,未造成工程量增加,不补利润工期 |
只补偿工期和费用 | 非业主原因或非主观原因、未影响工作量,应承担的责任 |
补偿费用+利润 |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
补偿工期+费用+利润 | 发包人原因导致 |
二、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1、预付款与期中支付
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付款担保 | 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进度款支付比例 | 不低于60%,不高于90% |
2、编制竣工结算文件的计价原则
项目 | 原则 |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 | 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 | 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
其他项目 |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
3、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工程 | 竣工结算办理 |
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 | 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 | 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
4、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 内容要点 |
预留比例 |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返还 | 发包人在街道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在14内核实;核实后14天内返还 |
6、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垫资和垫资利息 | 处理方式 |
有约定 |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
垫资没有约定 |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 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7、工程欠款利息计息日
建设工程 | 计息日 |
已实际交付的 | 交付之日 |
没有交付的 |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 | 当事人起诉之日 |
三、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1、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当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变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该项工作的估价应当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该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工程量的10%以上;
(2)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相对应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3)工程量的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该项工作并非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固定费用”和其他类似涉及单价不因工程量的任何变化而调整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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