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要求:
1.工程量的确认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师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合同收入的组成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3.工程进度款支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受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保修金(尾留款)的预留
按照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留金),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
(六)其他费用的支付
1.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涉及的费用
(七)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
1.工程竣工结算的含义及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详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答,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预算(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
-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