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招投标阶段 分析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时、当地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政策文件,向业主提供书面的咨询意见。需要时可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可接受业主委托编制实物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标底)和一系列相关文件;开标后,可协助业主分析、研究投标单位的报价,必要时可参与评标、决标;中标单位确定后,可为业主制订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合同条款,并向业主提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三、创造条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1.强化资质管理、消除多头管理,迎接WTO的挑战。目前,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正逐步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健康发展。但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由于行政干预和部门垄断的存在,使一些同一性质的业务因分属不同部门管理而被人为分割。这种现象的存在,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限制了本应成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体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生存发展空间,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更不利于加入WTO后,迎接来自境外的挑战。因此,消除部门分割,尽快完成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并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行业归口,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是一项紧要的工作。
2.建立自主经营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虽然经过发展,特别是经过脱钩改制规范管理后,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但毕竟刚刚起步,基础较差,在社会上的根基还不稳定,有的单位可能还存在假脱钩或脱钩不彻底。为此,脱钩改制和规范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真正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彻底改变中介机构在社会上原有的形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作用。
3.建立健全适合中介机构运作、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生效至今已近2年了,由于《管理办法》比较原则,有些条款很难操作。因此,应尽快出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另外还应出台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业人员守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操作规程和审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以适应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4.尽快全面实施造价工程师签(下转第31页)(上接第21页)字制度。新近发布的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表明了我国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已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始实行。随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应尽快在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各个阶段全面施行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
5.加强信息化管理和计算机应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充分运用现代化工具和手段,加强工程造价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处理和积累工作,及时了解市场行情,掌握价格报考的发展趋势,为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
6.加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关键在于管理者本身的素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知识层出不穷,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应通过不定期的培训,更新知识,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需要。随着我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行,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必将脱颖而出,成为工程造价领域的中坚。
总之,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和建设施工各阶段,工程建设的各有关主体应转变观念,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