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些“阴招”,除了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保密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开展建筑领域综合整治活动外,尤其必须强化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在全国施行的法律,不应存在施行法律的真空地区。以保护地方区域经济发展、保证地方社会稳定为借口,画地为牢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迟迟得不到实施,思想得不到解放、观念得不到更新,长期下去只能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作为地方政府一要调整思维,修订政策,依法施政,促进本地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二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常规的监管职能。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也要在公示栏内每半年或一年网上公布进入本地的建筑供应商守法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等。对存在诚信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公布;合格的建筑供应商列入建筑市场供应商库,对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以后的响应人资格,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三要坚决支持有关部门的查处职能,地方政府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对两年内曾有串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来一次回头看,突破人情关,不顾“打招呼”,不姑息迁就,一查到底,对涉及刑法的,应依法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