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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与控制小条第六章(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28日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3.工程量的确认  来源:www.examda.com
    具体的确认程序是:首先,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周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八)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1)合同的协商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 
2.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九)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来源:www.examda.com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直接损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施工违约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仍可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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