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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理和特点

来源:233网校 2007年2月9日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特点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特点和作用 
    工程价格形成的主要阶段是招投标阶段,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招标方式下,由业主或招标单位根据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鼓励企业自主报价,业主根据其报价,结合质量、工期等因素综合评定,选择最佳的投标企业中标。在这种模式下,标底不再成为评标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不编标底。由市场的参与双方主体自主定价,符合价格形成的基本原理。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的关系
    1.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工程招投标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又时常被称为工程量清单招标。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合同管理
   (1)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要求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明确,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要通过计量来确定,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必须配套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当然最常用的还是固定合同单价的形式,即在工程结算时,结算单价按照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确定,而工程量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这是因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供的,因此,工程量变动的风险应该由招标人承担。
    (2)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中工程量计算对合同管理的影响。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的工程量是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基本依据,因此其计算的要求相对比较高,在工程量的计算工程中,要做到不重不漏,更不能发生计算错误,否则会带来下列问题:
    1)工程量的错误一旦被承包商发现和利用,则会给业主带来损失。
    2)工程量的错误会引发其他施工索赔。承包商除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了超额利润外,还可能提出索赔,例如,由于工程数量增加,承包商的开办费用(如施工队伍调遣费、临时设施费等)不够开支,可能要求业主赔偿。 
    3)工程量的错误还会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商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所以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工程师不得不和业主及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
  4)工程量的错误会造成投资控制和预算控制的困难。由于合同的预算通常是根据投标报价加上适当的预留费后确定的,工程量的错误还会造成项目管理中预算控制的困难和预算追加的难度。
    (三)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
    1.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1)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和办理工程结算等。    
  1)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2)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先行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3)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通常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组成。
  ①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所需的实体项目费用。
  ②措施项目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以外,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费用。 
  ③其他项目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以外,该工程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他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由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费用组成,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
    (2)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3)预测工程造价变化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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