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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来源:233网校 2007年2月10日
 
 四、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
    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另外此处还应注意时效问题。 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
五   质量和检验
1.承包人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如: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2)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3、材料设备供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购买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方应质量验收。
六、争议的解决以及停止履行合同的条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和解或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约定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在合同条款内应明确以下内容: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第二,仲裁事项;第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中关键是要指明仲裁委员会。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才可以停止履行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来源:www.examda.com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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