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明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统一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办理的通知》(浙高法[2001]233号),依据此文件,浙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了多项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的鉴定与仲裁,现结合本人的工作实践,就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鉴定谈几点体会:
一、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原则
1、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坚持本着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财政评审机构除了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把关,还要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鉴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对待,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公正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能因当事人的地位差异适用不同的标准。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2、造价鉴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工程造价纠纷通常都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签证等持有争议,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约定不明或产生歧义,有的甚至是阴阳两份合同,对合同不同的理解涉及巨大的利益差异。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要满足被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满足《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例如,浙江省某水电工程招标文件中对隧洞超挖问题作了规定:“隧洞允许超挖12厘米,并进入单价”。但是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一项条款作出约定:“永久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图最终验收确定的设计复核计算。隧洞开挖超挖按径向12厘米计入工程量。径向超填在12厘米以内按实计算。临时工程一次包死,不作调整。”施工单位据此在结算中要求把隧洞开挖按径向12厘米计算超挖工程量。此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背离了招标文件中的原则,即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四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不能予以承认。但是应该注意到,由于造价鉴定工作只对案件涉及工程造价技术性的专门问题作鉴定,并没有权力就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法作出裁定。因此在具体鉴定工作中,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果尚不能作出确认的,则应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样处理,既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法院处理有效力争议合同的造价问题提供了选择余地。
3、造价鉴定工作还应充分尊重双方的约定。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涉及到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造价鉴定无权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实际上也属于合法性原则的范畴。但是对于明显浪费财政资金,造成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约定,在造价鉴定工作之外,财政评审机构有义务提请有关部门注意,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取得与利用证据的方法
在公正性、合法性等原则下,证据是造价鉴定工作最重要的依据。如何取得和利用证据也是造价鉴定最主要的工作,有如下三点需要注意:
1、要正确把握好造价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证据应包括:各类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工程图纸、招标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协议及签证文件、工程验收结算资料以及财务资料等,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复印件由委托机构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并由委托人送达,委托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评审机构不应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2、要组织召开造价纠纷取证协调会。协调会应由当事人双方和鉴定机构共同参与,必要时委托机构也须参加,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这样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纠纷情况,同时能够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必要情况下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3、要重点把握好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理。工程造价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由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结论,但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作为鉴定依据。
4、要正确分析判断案情,并提出相应的鉴定处理意见。造价鉴定工作并不是必须确定最终的工程造价,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全面,法律法规和计价依据不完善,或者因案情其他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工程造价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充分成立给出不同的结论数据,让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这样能有效防止鉴定结论未审先定或鉴定不当影响案件准确判决。
财政评审工作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财政评审机构作为财政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为财政投资项目承担把关人的作用。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熟悉工程、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因此,财政评审机构承担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既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能积极为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由于这项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更加努力的去探索,作为财政评审人员,我们希望国家能够更加重视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使这项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