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索赔的主要形式
索赔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行为。在经济交往中,签有合同契约的双方,无论是那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失一方就有向对方提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
工程索赔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承建者,在整个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中始终面临设计问题,设备材料问题,不能按期支付等矛盾,因而提出索赔较为频繁。另一方面是业主因工期、质量问题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在工程中一般索赔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项索赔,所谓单项索赔是指在施土过程中某一索赔事件发生之后,索赔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就此事件提出索赔。单项索赔一经批准便可列入下个月的进度款支付中,即时结清。另一种是一揽子索赔,是指在工程竣工前,索赔方将已有索赔汇总在一起,向对方提交一份索赔报告,经审核及双方协商后列入工程结算。单项索赔由于涉及到事件单一且及时,金额也较少,所以处理起来较容易,双方往往容易达成协议。而一揽子索赔,由于涉及事件多,有些事件事过境迁之后说服力不强,因此双方在协商时容易引起争执,所以一般不宜采用。根据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规定只能采用单项索赔。
二、引起工程索赔的主要因素和事件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一次性 (单件性)、体形庞大、施工周期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许多不可预见的事件。依据扬子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情况归纳起来,索赔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变动的影响。我国目前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必然引起物价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有时是处于无规律可循的状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变化,无疑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因此将会对合同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
2、工程设计方面的原因,由于施工图有时不能按期交付,图纸中存在缺陷或错误,施工图的反复修改,造成返工。
3、业主方履约不及时。在现行的工程管理机制中,设备、主要材料大多还由业主方供应。由于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以及品种、规格不符,导致了承包方的索赔。
4、合同不够严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圣经",严格地讲合同是由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一系列的文件所组成的,如果这些合同文件在用词上不够严密,文件之间的互相矛盾,将成为产生索赔的重要因素。
5、市场环境的影响。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导致建筑业经济效益普遍低下,有些企业几乎难以维持,这就使得施工企业对经济效益十分敏感,迫使他们采取“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策略。
由于上述引起索赔原因的存在,从而构成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索赔事件,承包商提出索赔的事件主要包括:
(1)工作范围的扩大和工程量的增加;
(2)设计变更,设计失误和设计文件交付延迟;
(3)工期改变(包括推迟开工和提前或延迟竣工);
(4)材料代用、设备材料供应延误;
(5)末按期支付各种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