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控制理论,按发生的时间分类,在招投标时通过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来控制造价属于事前控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签证来控制造价属事中控制,在决算过程时通过对合同、定额的准确理解和执行来控制造价属于事后控制,虽然从控制效果而言。事后控制的效果较差,针对性强,易引起纠纷,但对于建设单位来说,这是控制造价的最后关口,所以在龙江高层决算过程中,为了尽最大可能维护各自的利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议,双方以招标文件、合同、定额、相关的定额解释、有关的建委文件为依据,进行据理力争,其中不少想法和做法不仅对当前的决算工作有较大的帮助,而且为以后领导的预测和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现做一简单摘要如下:
首当其冲的是商品混凝土的问题,当时的情况是十幢高层中有8家使用了商品混凝土,2家自行搅拌混凝土,在8家中,单位材料部门对其中7家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厂家合同价格进行鉴证,惟独1—3#的商品混凝土由大地构件厂自行供应,没有和我方材料部门联系,这样施工单位对以我方鉴证过的价格进行商品混凝土的决算提出疑义,按照南京市建委颁布的文件规定,在商品混凝土决算时密码有合同价按文件的指导价,有合同价的按合同价决算,我方有充分的理论根据,经过和施工单位的解释和沟通,他们也能接受,同意按建委的文件执行;对于当初未进行价格鉴证的1—3#,属于各案处理,确实当初工作中的一定的脱节,决算价格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对于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两家,由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使用自,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也是按自拌混凝土考虑的,所以我方认为此部分不存在商品混凝土的补差,施工单位提出补差的理由是由于使用自拌混凝土客砚上为建设单位节约了造,建设单位应考虑一定程度的返还给施工单位,甚至提出这是新技术、或合理化,施工单位表权要求行到适当的奖励,我方认为首先涨江高层建设中使用商品混凝土是当时南京市的统一规定,属政府行为,不存在什么新技术、合理化建议,另客观上的确是节约了造价,事实上施工单位也为此获行了较高的地材采购和使用的利润,这是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所无法获得的,最主要的是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自拌混凝土,报价也是按看拌的报,在这个问题上感情不代替理智,所以不存在混凝土补差。
接下来的问题是白水泥批腻子的问题。数量和价格两方面都曾存在过问题,数量上由于我方的变更通知上仅要求在户内使用白水泥批腻子,而有些施工单位按照通常做法或为提高质量等级在所的内墙(包括地下室和公共部分)上使用,这样由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建设单位珠要求施工,数量上应该严格按变更通知计算;价格上原先南京市定额站没有明文规定,后来补充说明执行《江苏省房屋修缮定额》的子目计算,考虑到当时施工现场情况,确实施工单已经实施了,完全按定额含量施工单位连保本都难,结合我们和委建单位的决算,经领导研窿,决定参照《江苏省装潢工程定额》执行,尽可能的维护施工单位的利益,施工单位对此非常满意。
工程量核对也是双方争信纸的焦点,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中标单位中标后一个月内与编标单位进行工程量核对,误并差在正负2%以内不调整,误差在正负2%以外给予调整,当时考虑到中标单位刚进场,头绪多,时间紧,任务重,提出钢筋工程暂时不核对,因为钢筋多达2000多吨,核对的工作量太大,在决算时有施工单位提出要核对钢筋,我们积极安排,大力支持,按当时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材料下力费和工地的保管费这两个问题对我们是个新问题,事实上的确存在,由于以前工作量较小,施工单位没有明确提出,建委文件也没有明文规定,现在《工程造价资料汇编十六》上规定工地保管费按1%收取,下力费双方协商解决,当初的招标文件上、材料采购合同中有明确,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同意按文件规定执行。
甲供材料的退款问题,施工单位提出在投标时对预算价进行了优惠,所以实际收到甲供材的价格也相应惠了,退甲供材时按优优惠后的价格退款;我方的理解是优惠的管理费,甲供材的预算价进直接费,属于不可竞争费,不存在优惠;而且在投标时每个投标单位对此都有清醒的认识,如果甲供材不参加公理,投标单位的优惠幅度将在现在的基础上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中标单位按现在的优惠幅度肯定中不了标,所以不能按优惠后的价格退甲供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