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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9日
  在计价程序上个别施工单位也有不同想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决算时按中标时的计价程序计,为此当初给予3%的包干费,3%的不可预见费,来消除因可能的计价程序变动而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结果由于变更和分包项目使决算时出现决算价低于合同价,施工单位认为已经调减了,再收取3%的包干费和3%的不可预见费就明显吃亏了,我们认为首先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已明确决算办法,不能因为造价减少就不执行,如果造价增加呢?而且在投标时施工单位已收到变更和分包项目的包干费和不可预见费,现在减少了自然应该扣除,后来施工单位也能接受我方的观点。   
  南京市建委文件规定70年前成立的全民施工单位在中标后可以调增计划利润,但是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写明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不存在计划利润调增的问题,我方在招标文件上找到相应条款,施工单位对此表示可以接受。
  在钢筋工程决算的工程中,曾有两个不太大的问题,原设计外墙是短肢剪力墙,后改为全剪力墙结构,外墙砖砌体因此减小,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相应的墙体拉筋减少,我方认为部分属工程变更,应做调减,施工单位提出,原投标时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墙体拉接,现结构变化了,建筑面积没有变化,因此墙体拉接能扣减,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由全剪力墙改为短肢,要应砖砌体啬,难道施工单位也不啬墙体拉接筋?双方协商解决;另一个问题是钢筋连接,施工单位采用锥螺纹连接,按定额规定纹的定额价和市场价的差是应该单项高速,施工单位认为锥螺纹的差价已包括在辅材系数内,不得单项调差,经与南京市定额站同志的咨询,测定系数时不包括锥螺纹,应该单项调差。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超高费的问题,在我方提供的1—3#工程量清单上,超高费的项目上有个说明“100米之内”,经查图纸,檐高为95米,层数为32层,这个项目在套用定额时应考虑层数和檐高两方面的因素,按较高的套用,施工单位认为我方担供的清单在这个项目上有误,应该注明是32层,我们的理解是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定额和图纸也是具有同等法律效用的依据,不能一味强调工程量清单的错误,客观的讲,工程量清单没错,檐高没超过100米,可能给施工单位造成了误解,实际工作中仅仅凭工程量清单是没法套定额和取费的,必须结合定额规定和图纸说明,何况32层这么显而易见的问题?   
  定额规定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要另外计,实际上有幢号不仅做了钢筋混凝土基础,而且打了4根钻孔灌注桩,施工单位提出钢筋混凝土基础要算,钻孔灌汪桩的费用要算,钻孔灌注桩机的进退场费用也要计,从道理上讲上述三项费用都应该计,只是钻孔灌注桩的进能场费用太贵,比前两项之和还贵很多,有点不太合理,这个问题有待双方协商解决。   
  为了混凝土墙面粉刷不空鼓,施工单位采取了喷毛或錾毛等技术性措施,施工单位提出此项费用是否要以收取,经与定额站的同志了解,混凝土墙面处理属于技术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定额里,不得另外计算。   
  尽管由于双方还没有在所有项目上取得完全一致,龙江高层决算还没有最后结束,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决算,我们对招标文件、建筑安装合同、定额、定额解释、甲方分包项目以及材料采购合同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认识到在以上几方面有些是双方的理解不一,有些是我们没有说得很清楚,有些是我们做得不够严密,有些是我们的理解不够深刻,本着有理有节、公正公平、友好协商的态度,站在完全平等的角度,不公能为双方尽可能争取最大的利益,而且使双方的招投标、合同订立、材料采购、工程预决算等多方面管理能力有极大的提高,为以后从事更加复杂、困难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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