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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造价考前辅导《造价与控制》第六章(13)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17日

  (二)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工作 
  发包人应做好一切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如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三通一平”等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2.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以上三项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3.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 
  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 
  工程师的职责: 
  1)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 
  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 
  4)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4.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他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实施。 
  项目经理的职责: 
  1)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2)组织施工。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事件;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考试大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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