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
2.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
(1)货币性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
(4)存货。
3.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1)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2)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3)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持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作价。
4)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
(2)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专利权的计价。
2)非专利技术的计价。
3)商标权的计价。
4)土地使用权的计价。
4.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价值的确定考试大.造价
(1)递延资产价值的确定。
1)开办费是指在筹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价值的费用,主要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员工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于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价值可按其账面价值确定。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应在租赁有限期限内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2)其他资产。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等,按实际入账价值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