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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解析(4)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1日
  第二部分  新《规范》修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从本次修编的力度来讲,新《规范》不是对老《规范》的小修小补,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有所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1.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08规范充分考虑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对规范适用范围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2.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在贯彻执行03《规范》5年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此次《规范》修订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
  3.新《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这也是总结了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后,特别是大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将产生长远的影响。
  4. 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国情。新《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切实做好。因此,“08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
  5.充分注意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具有操作性。新《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作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新《规范》从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新《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新《规范》考虑到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将03《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了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同时,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新《规范》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6.新《规范》修编工作积极、稳妥。03规范的修订工作长达二年多的时间,修订中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广泛征求了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反复进行论证,数易其稿,尽管新规范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可以说,新规范巩固了03规范实施的成果,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同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是一部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计价规范。
  2008年7月9日,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清单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08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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