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本规范术语共计23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1条(消耗量定额)不再对“消耗量定额”进行定义的原因是“08规范”已没有涉及“消耗量定额”的条文。“03规范”中使用了该名词的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08规范”第4.3.3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其中第3项表述为“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采用这一表述比只采用“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为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而配套编制的定额名称以及定额表现形式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如广东、天津、四川等省市的定额已经按照本规范对综合单价进行要求,编制的是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在一起,量价合一的定额,为工程建设双方组建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提供了极好的平台。而上海、山东等省市则编制的是量价分离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定额及其项目的单位估价表。这些定额方式基本上都适应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因为,本规范修订时,认为只要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定额,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
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
2 术 语 共23个 |
2.0.1 |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中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数量。与03规范比新增了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两个清单。将拟建工程改为建设工程,适应面更广。 |
2.0.2 |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保留条文】 | “项目编码”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 | |
2.0.3 |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 “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定义该术语主要是为了准确组价。 | |
2.0.4 |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
“综合单价”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包含一定范围的风险因素的价格表示。与03《规范》相比,此处将原来“并考虑风险因素” 改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对风险做了一定的限制。 | |
2.0.5 |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保留条文】 | 与03《规范》相比意思一致。“措施项目”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 |
2.0.6 |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 “暂列金额”是对与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所确认的费用;3)与03《规范》中对其简单定义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 | |
2.0.7 |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 暂估价是新增术语,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 |
2.0.8 |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 “计日工”是对03《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它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包括以下含义: 1) 完成计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其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 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采用这一定义,保持了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一致性。 | |
2.0.9 |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 工程总承包根据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具有不同的含义。该条“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明确、更具体、包含内容更广泛。 | |
2 2.0.10 |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 此处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 | |
2.0.11 |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 此处的“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书面签字确认的凭证。 | |
2.0.12 |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保留条文】 | 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本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 |
2.0.13 |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 |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其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 |
2.0.14 |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 | 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的总称。 | |
2.0.15 |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招标人”或项目业主。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能力的当事人。 | |
2..016 |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投标人”或施工企业。 | |
2.0.17 |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 “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
2.0.18 |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 | |
2.0.19 |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 | |
2.0.20 |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 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 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