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到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全部环节。主要章节如下:
4.1 一般规定
4.2 招标控制价
4.3 投标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7 工程价款调整
4.8 竣工结算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1 一般规定
本节共9条,其中新增强制性条文4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1 一般规定 |
4.1.1 |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 本条文为原有条文,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项目工程造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
4.1.2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强制性规定】 【保留条文】 |
本条在08《规范》里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式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 ||
4.1.3 |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强制性规定】 | 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原则。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 ||
4.1.4 |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 本条文为原有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和包含的内容。如此规定,与03《规范》相比,措施项目的计价在此更具有可操作性。 | ||
4.1.5 |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规定】 |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茶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 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目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与03《规范》比较,本次修订的08《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了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 | ||
4.1.6 |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内容和要求。由于其他项目清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时要求不一样,因此本条具体规定了其在不同实施阶段的计价原则。 | ||
4.1.7 |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份报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
本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的规定设置。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招标规定标准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需要约定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与实际发生的差额在竣工结算中调整。 (关于此问题的进一步解读见下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