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首先,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的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需要指出的是,达到现行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依法共同招标,其范围还包括延续到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重要材料设备。
上述共同招标的操作原则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的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资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设备,需要约定定价程序,需要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1 一般规定 |
4.1.8 |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规定】 | 规费和税金清单项目及费用计取标准由国家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时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1 一般规定 |
4.1.9 |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招标发包时,在招标文家中必须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的风险内容明细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的损失。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或分担)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