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招标控制价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与03《规范》中对于标底的说法做了全新的改变,不叫标底,而叫“招标控制价”,这是此次新规范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本节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2 招标控制价 |
4.2.1 |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标概算审批控制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标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的处理原则:招标人应将超过概算的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本条依据《中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精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开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时还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其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2 招标控制价 |
4.2.2 |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负责编制,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
4.2.3 |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按市场价;7) 其他的相关资料 |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政策规定的,应按政策规定执行。费用或费用标准的政策规定有幅度的,应按幅度的上限执行。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2 招标控制价 |
4.2.4 |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 1.采用的工程量,应是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与利润,以及招标文件确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费用。 3. 招标人提供了有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2 招标控制价 |
4.2.5 |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按本规范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依据和原则: 1.措施项目内容: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 2.措施项目清单费的计价方式:凡可精确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宜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计价; 3.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依据和确定原则: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2 招标控制价 |
4.2.6 |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
本条规定了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清单费中各项费用的计价原则和要求。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等特点,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填写用于计日工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总承包费,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2 招标控制价 |
4.2.7 |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
4.2.8 |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的组成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
4.2.9 |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