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投标价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对与03《规范》中关于投标报价的编制的规定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投标报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3 投标报价 |
4.3.1 | 除本规范强制行规定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同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的规定,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
4.3.2 |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强制性规定】 |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填写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08《规范》已将03《规范》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二为一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即可。 | ||
4.3.3 |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计价要求,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
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应遵循的原则: 1)遵守有关规范、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2)遵守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政策要求; 3)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投标报价的要求; 4)遵守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的要求; | ||
4.3.4 |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应依据本规范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的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的依据和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2.0.4的规定,对招标人给定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中; 2)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应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为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3)投标人在自主决定投标报价时,还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更,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 ||
4.3.5 |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清单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清单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4.1.5条的规定确定。 |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并可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但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是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措施项目清单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凡可以精确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3)措施项目清单费的确定原则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 ||
4.3.6 |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暂估价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清单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1)暂列金额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的费用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各项单价并计算和填写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4)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 | ||
4.3.7 |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的规定确定。 |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计取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他不能改变,只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 ||
4.3.8 | 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