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做了原则性规定,从签订合同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
4.4.1 |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
4.4.2 |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
4.4.3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
4.4.4 |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