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 |
4.5.1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 本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支付和抵扣的原则和方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金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起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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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 |
4.5.2 |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和进度支付的方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 |
4.5.3 |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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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量计量的要求以及得到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程序和依据。 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和核对; 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付款比例,依据发、承包双方都确认的正确计量结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约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承包人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提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并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3.计量结果。(接下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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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 3.计量结果。 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2)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4)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某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5)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6)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定,或将其修改。 以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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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外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积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递交进度款申请的原则。 包人应在付款周期末(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付申请,申请中应附但不限于本规范要求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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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和批准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核对、批准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未约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发包人应在接到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7天内核对、批准完毕。否则,从第8天起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视为被批准。 2.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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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原则。 |
4.5.8 |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