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03《规范》再此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08《规范》对此做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9 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 |
4.9.1 |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制定(或授权制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的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争议的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种行政行为。 |
4.9.2 |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 本条规定了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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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9 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 |
4.9.3 |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本条规定了当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渠道和方法。 |
4.9.4 |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 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20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