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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计价控制复习重点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1-06-11 00:00:00
导读: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计价控制复习重点第七章主要讲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包括工程变更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以及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等重点知识。
  3.工程进度款支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受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保修金(尾留款)的预留
  按照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留金),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
  (六)其他费用的支付
  1.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涉及的费用
  (七)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
  1.工程竣工结算的含义及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详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答,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预算(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
  -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以及审计部门等,都十分关注竣工结算的审核把关。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核对合同条款。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
  (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4)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5)认真核实单价。
  (6)注意各项费用计取。
  (7)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八)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用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工程合同价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商给以调价补偿。
  2.实际价格调整法
  在我国,由于建筑材料需要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而正确。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地方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最高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3.调价文件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4.调值公式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值公式一般为:
  p=po(ao+a1*A/Ao+a2*B/Bo+a3*C/Co+a4*D/Do+……)
  式中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o----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o----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重;
  a1、a2、a3、a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ao+a1+a2+a3+a4……=1;
  Ao、Bo、Co、Do基准日期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在运用这一调值公式进行工程价款价差调整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围在0.15-0.35左右。
  (2)调值公式中有关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国际惯例,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费和材料费,并用它们的价格指数变化综合代表材料费的价格变化,以便尽量与实际情况接近。
  (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中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
  (4)调整有关各项费用要与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
  (5)调整有关各项费用应注意地点与时点。
  (6)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要素系数应该等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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