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范围和依据
1. 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 竣工验收的范围
工期较长、建设设备装置较多的大型工程,为了及时发挥其经济效益,对其能够独立生产的单项工程,也可以根据建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分期分批地组织竣工验收;对能生产中间产品的一些单项工程,不能提前投料试车,可按生产要求与生产最终产品的工程同步建成竣工后,再进行全部验收。
3. 竣工验收的内容
不同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工程资料验收和工程内容验收两部分。
(1)工程资料验收。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综合资料和工程财务资料验收三个方面的内容。
(2)工程内容验收。工程内容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和安装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