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费用的组成形式和分摊比例
1.组成形式
上述组成造价的各项费用体现在承包商投标报价中有三种形式:组成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单独列项、分摊进单价。
(1)组成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人工费、机械费和材料费直接消耗在分部分项工程上,在费用和分部分项工程之间存在着直观的对应关系,所以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组成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单价与工程量相乘得出分部分项工程价格。
(2)单独列项。开办费中的项目有临时设施、为业主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脚手架等费用,经常在工程量清单的开办费部分单独分项报价。这种方式适用于不直接消耗在某个分部分项工程上,无法与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对应,但是对完成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费用。
(3)分摊进单价。承包商总部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以及开办费中的项目经常以一定的比例分摊进单价。
需要注意的是,开办费项目在单独列项和分摊进单价这两种方式中采用哪一种,要根据招标文件和计算规则的要求而定。有的计算规则包括的开办费项目比较齐全,有的计算规则包括的开办费项目比较少。例如英国的SMM7计算规则的开办费项目就比较齐全,而同样比较有影响的《建筑工程计算原则(国际通用)》就没有专门的开办费用部分,要求把开办费都分摊进分部分项工程单价。
2.分摊比例
(1)固定比例。税金和政府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的比例是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费率,承包商不能随意变动。
(2)浮动比例。总部管理费和利润的比例由承包商自行确定。承包商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工程具体情况等投标策略确定。一般来讲,这个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是浮动变化的,不同的工程项目、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对总部管理费和利润的预期值都不会相同。
(3)测算比例。开办费的比例需要详细测算,首先计算出需要分摊的项目金额,然后计算分摊金额与分部分项工程价格的比例。
(4)公式法。可参考下列公式分摊:
A=a(1+K1)(1+K2)(1+K3)(1.3.22)
式中A——分摊后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
a——分摊前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
K1——开办费项目的分摊比例;
K2——总部管理费和利润的分摊比例;
K3——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