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时间,可以采用一个相对的时间,如招标文件澄清发出后12小时以内;也可以采用一个绝对的时间,如2013年1月19日中午12:00以前。
2.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推后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文件。
(三)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其他文件的主要内容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内容
(1)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明确拟招标项目已符合前述的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对于申请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各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要求。
4)资格预审的方法。明确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是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说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联系方式。
(2)招标公告的内容。若未进行资格预审,可以单独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公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2.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与要求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而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发出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向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等内容,同时还包括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说明。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近年财务状况表;
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9)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