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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工程计价辅导精华: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的编制

来源:233网校 2014-06-25 09:27:00

  (三)编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编制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工程允许采用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投标文件编制时应遵循的规定
  (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能吸引招标人的承诺。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5)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有关投标文件的递交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应被否决。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主要用作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合同等工作,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组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需要的时间;
  2)确定中标人需要的时间;
  3)签订合同需要的时间。
  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大型项目120天左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上清楚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于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5)费用承担与保密责任。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需遵循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5.串通投标
  在投标过程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或有关管理机构可以认定该行为无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问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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