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业主)、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工作;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其人员构成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
2、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职责
(1)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考察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情况。
(3)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客观地作出全面的评价。
(4)处理交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核定移交工程清单,签订交工验收证书。
(5)签署验收意见,对遗留问题应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并限期落实完成。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国家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