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的编制
一. 建设项目施工投标与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 施工投标前期工作
1.研究招标文件
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后,为保证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合理性,应对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重点内容进行分析。
(1) 投标人须知:重点在于防止废标。
(2) 合同分析
1) 合同背景分析
2) 合同形式分析:承包方式(分项承包、施工承包、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和管理承包)和计价方式(固定合同价格、可调合同价格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格)
3) 合同条款分析:承包人的任务、工作范围和责任;工程变更及相关合同价款调整;付款方式、时间;施工工期;业主责任。
4) 技术标准和要求分析
5) 图纸分析
1. 调查工程现场:自然条件调查、施工条件调查和其他条件调查。
(二) 询价和工程量复核
1.询价
(1)生产要素询价。包括材料询价、施工机械设备询价和劳务询价(一是成建制的劳务公司,另一种是劳务市场招募零散劳动力)。
(2)分包询价。对分包人询价应注意:分包标函是否完整;分包工程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信誉及可信赖程度;质量保证措施;分包报价。
2复核工程量
(1)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复核工程量特别注意:按一定次序进行避免漏算和重算;正确划分分部分项工程与几家规范保持一致。
(2) 复核工程量的目的不是修改工程量清单,即使有误,投标人也不能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因为修改了清单就等于擅自修改了合同。对工程量清单存在的错误,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统一修改并把修改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
(3) 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遗漏或错误,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修改意见取决于投标策略。
(4) 通过复核确定订货及采购物资的数量.
(三) 编制投标文件
1.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工程允许采用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主要用作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合同等工作,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大型项目120天左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3.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串通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