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这一章主要讲述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中标价、合同价款的约定,2018年(含)以前总分为120分时,考核分值平均在24分,2019年改用100分满分制,考核分值为18分(12单选/3多选)。属于《建设工程计价》科目性价比排在第二位的章节。
本篇就该章节内容,结合对该部分历年真题研究、整理,总结归纳出核心考点中的关键句子,原则上应当对以下81个关键句进行理解并记忆,各句中常作为题点的内容,笔者做了加粗的处理,以利于各位记忆。
因为篇幅较长,特分为上、下两篇进行发布,此为上篇序号1至序号42具体内容,如下:
1、当未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招标公告;当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邀请书。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天。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少于10日。
3、按照规定应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项目,其招标控制价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一并公布。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5、招标文件应说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法,评标原则和采取的评标办法。
6、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7、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时间,可以采用一个相对的时间,也可以采用一个绝对的时间。
8、招标人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推后投标截止时间。
9、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充分体现“实体净量”“量价分离”和“风险分担”的原则。
10、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各分部分项工程或适合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设置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1、根据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进行估算,且仅对主要项目加以估算即可。
12、施工总方案只需对重大问题和关键工艺做原则性的规定,不需考虑施工步骤。
13、施工进度计划要满足合同对工期的要求,在不增加资源的前提下尽量提前。
14、施工总方案只需对重大问题和关键工艺做原则性的规定,不需考虑施工步骤,主要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科学的施工组织,合理的施工进度,现场的平面布置及各种技术措施。
15、项目编码为五级十二位编码,同一招标工程的不得有重码。
16、项目名称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17、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
18、当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
19、工程量按根据设计图纸进行计算,计算时采用的原始数据必须以施工图纸所表示的尺寸或施工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进行计算,不得任意增减。
20、补充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符合“计算规则要具有可计算性”且“计算结果要具有唯一性”的原则。
21、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填写其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等,若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
22、暂列金额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确定,不同专业预留的暂列金额应分别列项。
23、以“项”为计量单位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即应当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24、计日工的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
25、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26、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7、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2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以内时, 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29、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
3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31、招标控制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32、为使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所产生的风险费用。
33、对于未计价材料费(包括暂估单价的材料费)应计入综合单价。
34、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招标人要求对分包专业工程进行总包管理和协调,且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价值的1%计算。
35、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6、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动,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37、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一般采取的方式是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具使用费风险。
38、在投标报价确定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时,计算基础主要包括消耗量指标和生产要素单价。
39、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0、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41、计日工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2、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