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这一章节主要阐述合同价款的调整、支付与结算,2018年(含)以前总分为120分时,考核分值平均在27分,2019年改用100分满分制,考核分值为24分(14单选/5多选)。属于《建设工程计价》科目性价比排在第一位的章节。
本篇就该章节内容,结合对该部分历年真题研究、整理,总结归纳出核心考点中的关键句子,原则上应当对以下49个关键句进行理解并记忆,各句中常作为题点的内容,笔者做了加粗的处理,以利于各位记忆。
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3、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调整,不得浮动。
5、发包人承担因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6、项目特征不符,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的,应按变更事件的有关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8、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0、依法必须招标的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招标,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承包人参加投标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招标;承包人参加投标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中标。
11、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2、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13、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承包人租赁机械设备,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14、确定现场管理费率可选方法:合同百分比法;行业平均水平法;原始估价法;历史数据法。
15、索赔费用的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16、共同延误的处理,首先确定“初始延误”者,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17、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18、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0、区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单价合同进行计量。
2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工程量应按照与单价合同相同的方式计算。
2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23、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随着工程的逐步实施后,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充抵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
24、按起扣点计算法扣回预付款,对承包人比较有利,最大限度地占用了发包人的流动资金,但是,显然不利于发包人资金使用。
25、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也可以采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采取抵押等担保形式。一般逐月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26、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27、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28、进度款的支付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一定比例计算,一般不低于60%,不高于90%。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2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单价项目结算价款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
30、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1、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33、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34、竣工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不得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或类比审核法等其他方法。
35、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6、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37、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8、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9、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0、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1、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4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4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4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5、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46、保留金的返还分为工程竣工后的返还和缺陷通知期满后的返还。
47、符合预支条件后,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为此类材料和设备的实际费用(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的80%。
工程欠款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8、调价公式不适用于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程。
49、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按照与之前申请期中支付报表同样的格式,向工程师递交最终报表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