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练习
【2020】根据《价格法》,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价格应当建立()制度。
A.风险评估
B.公示
C.专家咨询
D.听证会
二、考点归纳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享有如下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订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二、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定价行为 | 主要内容 |
定价商品 |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定价目录 | 1、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
定价依据 | 1、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2、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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