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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第2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8日


2、权利与义务

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称谓权,即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2)执业权,即依法独立执业;
(3)签章权,即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4)立业权,即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5)举报权,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3、执业道德准则

二、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一)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1996年8月,国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997年3月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为了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2000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第75号部长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2年7月建设部制定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6月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订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二)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管理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2、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l)注册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2)初始注册。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的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
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③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④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续期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①在注册期内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不合格的;②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③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④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⑤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③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①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4)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3、造价工程师的管理

(1)资格年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应报送上年度的业绩和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工程师,不予通过年检:
l)无工作业绩证明的;
2)调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2)继续教育。造价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五节 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

一、工程造价咨询业

(1)咨询及工程造价咨询

所谓咨询,是利用科学技术和管理人才已有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根据政府、企业以至个人的委托要求,提供解决有关决策、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问题的优化方案的智力服务活动过程。它以智力劳动为特点,以特定问题为目标,以委托人为服务对象,按合同规定条件进行有偿的经营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二)咨询业的社会功能

咨询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新兴产业,具有以下社会功能:
1、服务功能
2、引导功能
3、联系功能

(三)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概述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管理,2000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第74号部长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发展,建设部于  20OO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0]51号《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精神,改制为主要由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出资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解除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关系,初步建立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新秩序。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和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和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具体标准如下: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
(1)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万元;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5)近3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6)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1)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 50万元;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5)近 3年已完成 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6)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执业范围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到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2)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
(3)履行期限;
(4)咨询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三、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

(三)报考管理
1、资质年检
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内部制度建设、服务质量、社会资信等。
2、降级与注销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资质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资质证书。
对年检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应限其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注销其资质证书。
3、升级
申请晋级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符合脱钩改制要求,达到甲级资质标准,并且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同时按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4、变更及其他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①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资质等级;②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③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④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5、违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于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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