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二)
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⑴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⑵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⑷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司法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⑸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咨询合同及其履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3.企业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制度
三、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制度
㈠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管理部门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负责对从事本行业工程造价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㈡资质申请与审批
1.资质许可程序
⑴甲级许可程序。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⑵乙级许可程序。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从事特殊行业工程造价业务的企业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申报材料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公证书;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9)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第5)、6)项所列材料。
3.新设立企业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中的前9项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㈢资质证书管理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㈣资质证书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㈤撤销和注销资质
1.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2.撤回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3.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