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程造价的咨询及其管理制度
1 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概述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管理,2000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第74号部长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发展,建设部于 20oo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0]51号《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精神,改制为主要由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出资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解除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关系,初步建立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新秩序
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甲级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业务;乙级单位可在本部门、本地区承担业务;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批
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归口管理并负责甲级单位的审批和发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和本部门单位的资质管理,并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内乙、丙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甲级单位3年核定一次;乙级单位2年核定一次。
甲、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资质标准甲级乙级
专职负责人高级职称,从业10年高级职称,从业8年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业人员≥20人≥12人
高级职称≥6人≥3人
中级职称≥10人≥6人
造价工程师≥8人≥4人
注册资金≥100万≥50万
完成项目情况近3年完成5个大型或8个中型以上项目。近3年完成5个中型以上项目
社会信誉良好较好
4 报考管理
4.1 资质年检
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内部制度建设、服务质量、社会资信等。
4.2 降级与注销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资质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资质证书。
对年检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应限其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注销其资质证书。
4.3 升级
申请晋级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符合脱钩改制要求,达到甲级资质标准,并且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同时按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4.4 变更及其他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①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资质等级;②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③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④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4.5 违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于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4.6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2、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
3、履行期限;
4、咨询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4.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