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法律法规
(一)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
(二)掌握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包括合同、合同的种类、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
(三)熟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
(四)了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税收法律法规。
第一节 概述
1 经济法律法规及其调整对象
2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
2.1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为经济法律法规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1.1 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农村承包户、公民。
法人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经费、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客体:法律关系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治理成果等。
2.1.3 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2.2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事件。
2.2.1 行为: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
2.2.2 事件: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3 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3.1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人依据法律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1.1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3.1.2 所有权的行使
3.2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2.1 债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法律事实就是产生根据。
3.3 所有权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债券义务主体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 诉讼时效
4.1 诉讼时效:权力人在法定期内不行使权力,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4.2 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半年——运输合同
1年——人身伤害、商品质量次、延付拒付租金、存货丢失损毁;
2年——一般为2年
4年——国际贸易
4.3 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最后6个月,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复合请求权,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原来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时效开始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