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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如何规范工程造价

来源:233网校 2007年9月24日

  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加上国家新一轮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品牌竞争、集团企业间的吞并愈演愈烈,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当今社会,“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现状尤为突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时刻都面临着严峻的社会形势的考验。
    
  国家政府一再重申,承接工程项目不准垫资带资,许多权威人士也一再要求合理价中标。但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报价竞争方式却似乎愈演愈烈。最低价中标成了发包商的首选,随之,要求补价、变更、停工抗议、偷工减料、行贿受贿、经济纠纷等一系列问题均由此产生。
    
  可以想见,不规范的承发包方式、竞价方式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多大危害!规范工程造价(报价)已刻不容缓,工程价值和造价相背离的现象不能再延续下去了。
    
  一、建筑市场实际报价状况分析
    
  由于建筑市场还很不规范,承发包双方基于自身利益,“低价中标方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很多发包方和承包商背离了产品的价值规律,认为一个项目的造价越低越好;也有很多承包商,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将工程造价一压再压。盲目压价的后果,最终会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发包方和承包商到时只有自食苦果。
    
  二、必须严肃执行《建筑法》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发包商和承包商违反《建筑法》招投标被惩处甚少。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是:业主对工程造价具有绝对的主动权,工程造价随业主的意志而定,在压缩造价及节约开支等的利益驱动下,发包方希望工程造价越低越好,同时也掌握了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承接工程任务难的心态,承发包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由此产生。实际上,业主方和承包方都有意无意地违背了《建筑法》的规定。片面强调“工程造价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承包方始终会处于下风,不太可能要求发包方按合法、合理和正常的市场规律进行发包。本人认为这是对工程造价的一种误解,工程造价必须有法可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市场规律,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确定下来。
    
  三、完善造价(报价)计取方式
    
  1、按定额和市场信息价计取
    
  政府关于工程造价计取方面的规定已比较齐全,各类定额相继实施,这是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定额确定了一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材料、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数量以及它们的价格。国家发布的各类文件也是一种规定,定额量的调整、机械费的补差、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台班的调整等,都比较科学适时地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要素进行了规范。此外还有国家和有关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造价的一系列规定,如工程款预付、市场信息价格调整、工期延误的造价变化等。
    
  2、按市场实际采购价计取
    
  一般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按定额计算的工程量的争议不大,主要是对材料的“市场信息价”和“市场实际采购价”问题的争议。因市场不稳定因素,造成材料价格变动大,政府信息价发布时间滞后(一般差1个月左右),这使承包方在报价时按信息价报价显得吃亏。因此,本人认为按实际采购价报价是合情合理的,同样也是合法的,这些主要关乎承包方利益的内容,承发包双方均须在合同里约定。
    
  目前我们一直延用的方式是定额计价方式,但定额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某项工程造价的永久不变的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虽然适时发布对各种定额的调整,各种价格变化的公布,但“市场信息价”滞后引起的单价争议亟需完善。我们常说:“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但事实上控制量都不一定能够控制,至于指导价和竞争费就更为承发包双方所滥用了。量价分离在实际操作上,对量的概念比价的概念要小得多,一般认为,量是一定的、是死的,而价是可变的、活的,这就造成很多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很容易达到工作量的统一而纠缠于它们的价格。事实上,同样的工作采用不同的工作方法,会导致工作量的不一致,在工作量的调控上还是有一定余地的。
    
  四、政府要进一步督导规范报价
    
  如何避免目前建筑市场的压价之风,规范建筑工程造价市场?这是一个大规模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政府主管部门、咨询代理机构、承包商、发包方、建材厂商和供应商等许多部门,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方法予以规范。
    
  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宏观指导,尤其是要加强工程造价(特别是单价计取)工作的“立法”,使工程造价工作有法可依。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竞争,而竞争力又往往主要表现在价格上的竞争,工程造价的管理显然是承包方经济管理的中心节点。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在建筑工程“造价的形成”、“造价的落实”这两个课题上进一步完善,要使竞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造价(单价)确立依据和报考的宏观调控对造价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个前提下,培育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机构必不可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该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该机构应该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或审核,应该努力培养这样一种氛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编制的工程招标标底原则上是合理的,除非有特殊情况,中标单位的工程造价应该是最接近于该标底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业主的“压价”和承包商的“漫天要价”,而在目前,由于竞争的激烈,主要还是要规范“压价”现象的发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首要性质应该体现在它的公正性,依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全过程地对工程造价进行报考管理。从工程项目标底的编制、合同的签订、工程造价的约定开始,一直到工程的结算为止,对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应该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任务。这种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事实上,也就使得工程项目的事后审计变成了工程进行之中的事前审计。这对投资把关、工程量的合理确定和工程造价的合理约定无疑是十分有益的。目前的市场状况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发育不够健全,不少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认识还不足。努力培育建筑市场,规范业主和承包商的行为,首要的,要培育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使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真正能在工程造价这个建筑工程的中心环节上公正、公平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以下两点最为重要:
    
  1、培育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咨询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认定机构对承发包双方的造价进行过程认定和竣工结算确定是较可取的一种方式。
    
  2、改变用当月市场采购价报价比用滞后的市场信息价报价更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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