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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成因及法律对策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0月23日

(七)违约之争。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等)、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八)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2003年上半年,由于国际市场的剧烈变动,建筑材料如钢材价格大幅度上涨,有的涨幅高达40%。而承包方进行建设工程投标时一般只考虑了5%的价格上涨幅度,最多不会超过10%。面对40%的涨幅,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未能达成谅解(或者提高工程款或者工程延期等待建材市场价格回落),承包方就只能寻找低品质的替代品。最后因建筑材料品质引发工程款结算纠纷。

(九)沉默的决算书效力之争。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最多只对个别条款略加修改。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例如89年版的《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即如是规定。但合同实施起来远没有这么简单。当发包方系国营企业或政府部门时,我国公职单位固有的效率低下的陋习使得发包方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应。有时发包方资金没有调动到位,为了扣押决算书拖延支付时间,往往通过非授权职员收件,最后收件人自己承认未能转交授权人员,自然也无法反应。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在这类纠纷中,沉默决算书的效力成为争议焦点。

(十)总包与分包之争。由于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实际上一个大型建设工程难以由单一的总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劳务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也无法由总承包公司独立完成。因此,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而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除工程款结算外,还存在着管理费之争。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这类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2004年2月3日,建设部还特别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加以特别调整。

(十一)发票之争。建设工程款绝大部分都是分期付款,建设工程的成本核算需要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因此,少数民营企业发包方在分期付款时可能会忽视立即索取工程款发票。而某些承包方,特别是挂靠性质的临时施工队,为偷逃税收有时以未收到全额工程款为由,拒绝开具税收发票。当全额发票应付的税款超过剩余工程款时,这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更大。笔者代理的广州榕X花园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即因发票而起。在该案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结算及支付并无争议,但当工程款只剩下5%(120万元)时,发包方要求施工单位开具累积已付2280万元工程款发票,施工项目公司负责人却不见踪影。经调查发现所谓的承包人实际是临时拼凑的施工队,挂靠具备资质的建筑公司而已。

(十二)5%尾款之争。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在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了保修义务。

(十三)阴阳合同之争。这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实力雄厚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就同建设工程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阳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包括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内容与“阳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谓“阴合同”。进入结算阶段时,两份相矛盾的合同究竟谁是结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按照普通合同法原理,应该认定阴合同标准(因为时间在后),按照招投标法,应该认定阳合同标准(因为该合同系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结果)。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至本文脱稿之日尚未生效)第六条就明确提出阴阳合同问题。

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内在诱因

上述司法案由只是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外在表现形式,充其量只是表象而已,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会涌现这么普遍性的工程结算纠纷呢?笔者认为,必须透过上述案由的表象才能发掘出引发结算争议的真实诱因。根据对上述案由深层分析以及对实务的观察,特别是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实践中分别为发包方与承包方都提供过法律服务,对争议背后的真实动机也有所耳闻。笔者认为,上述各类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既有真实的纠纷,也有其他不正常诱因演变的结算纠纷,归纳起来至少有如下几种:

(一)建设资金准备不足或资金被挪用。

建设工程一般有两类,其一是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其二是政府公共建设工程。

房地产业的开发商很少准备足额的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正常的作法一般只准备前期部分资金,其余建设资金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银行融资;其二是收取购房户的预付款。其中后者在不同时期表现有所差异。在2001年8月15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改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证比较容易,只要工程量超过±0.00以上即可获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立即向外发售,以收取的预售房款支付工程款。因为这种方式给不良开发商钻了空子,并遗留了烂尾楼的社会难题。2001年8月15日以后,政府加大了对预售证的管理力度,房地产基本框架未完成前很难取得预售许可证,但精明的开发商因应政策的变化,采取“内部认购”的方式变相收取购房款。无论是银行融资,还是收取预售房款,都不一定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因为开发商融资能否成功除担保外,还受国家信贷政策的制约,而预售款的收取受房地产市场大局及该项目设计及宣传力度的影响。任何一个环节的阻滞都将影响开发商的支付能力,从而引发工程款的结算纠纷。

政府公共建设工程一般资金预算并无问题,但是,公共工程的拨款进度经常受到政府办事效率的牵制,有时公共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被挪用,也会引发工程结算纠纷。

(二)建设工程发程中不法行为遗留的后遗症。

建设工程发程中影响结算的不法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

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不法行为,使得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疏于把关,让无相应资质的承包方以挂靠方式通过资格预审。这些挂靠施工队由于技术、设备或人员素质无法真正按照招投标要求施工建设,其质量可想而知,挂靠行为在建设过程中很容易被发现,一旦发包方人事变动,几乎必定会引起工程质量、违约、取费标准等结算纠纷之争。

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导致建设工程款被人为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竣工时发生显失公平之争。当然有时候中标合同的工程款也比较公正,但天下终究没有免费午餐,承包方为达到中标目的所支付的所谓“公关经费”最后都得从工程款中列支付。如果这些公关费用过大必定会挤占应付建材款、员工工资与分包单位工程款,从而引发建筑材料品质结算之争或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结算单位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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