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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0月29日


    三、保障合理最低评价法实施的系统工程 

    1、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当今“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认为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比谁的价低,盲目以低价抢到标,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合格产品。笔者认为应该让承包商有利可图,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服务理念,以行业行规、道德来约束,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勤勉尽责,确保工程质量。2000年1月30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各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要求各建设主体提高质量意识,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超常规、高频度地加强监督检查。只要我们切实从上述几方面入手,建设工程质量是能够有保证的。 

    2、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针对中标价太低、资金不足,使工程难以继续,或避免中途停工、或追加投资、或更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仍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并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这是行之有效的一种办法。它要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非业主付款原因,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时,则保证担保方将对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例如厦门市通过政府规章出台了《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为防范不合理低价的出现,比较规范明确。厦门将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控制价的差额以及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漏报项目金额、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金额,认定为低价风险金。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除提交履约担保外,还须同时交纳该部分担保金。实践证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工程要求推进工程投标担保、工程承包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其目的是防范不合理低价的出现,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 

    3、实行限制分包,杜绝转包制度 

    目前,有些施工企业靠低价中标后,再转手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低级别的企业或个体施工队,坐吃管理费,从中渔利。笔者认为对分包问题,在招投标时已经经过审查,在承包商履行合约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如属合理分包可以接受,如据非法转包,不仅监理单位不予接受,而且应受到行政执法的严肃处理。 

    4、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筑设业的合理利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引发恶性竞争,酿成全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这样势必影响整个建筑业的发展,也不能真正体现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现实意义。我们要进一步从宏观上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对建筑企业实施报考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生活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 

    5、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 

    有人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使一些承包商采用“低报价、先中标、任务到手,再逐步提高造价(或着眼于索赔)”的畸形竞争策略。项目法人负责制是实行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等制度的基础。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使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必须懂得只有最优的组织设计、最佳的施工方案、最少的投入、最多的产出的技术标,通过低价位的商务标体现和表现,并经工程监理公司认定,才能被业主接受。因此,必须学会不用行政手段而按市场机制运作;必须学会不是由甲方而是聘请监理单位专家来管理项目;必须学会不是按领导者意志而是按工程合同来管理项目。只有依赖自身条件(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等消耗指标和水平)去投标报价,这是项目法人明智的合理的选择。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合理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制度的配套。虽然,目前正在推行的最低评标价法,由于受现行体制和环境的影响,还有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不容置疑,较其他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无疑是最先进、最科学的,是需要我们大力推行和实施的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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