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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方无相应资质所签承包合同无效案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1月19日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工厂

被告:某修建队

  1999年5月,原、被告签定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被告为原告建造一座框架式工业厂房,总造价为20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中双方还对竣工日期等有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时,被告未能竣工,且已完工的部分工程质量有一定问题。为此,原告将被告诉之法院。

  原告诉称:经查被告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工程维修,不具有承建工业厂房的资质,也未取得建设行政机关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并由被告负责对不合格工程进行维修。

  被告辨称:虽然我方不具有资质,但双方已签定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合同应当有效,并应继续履行。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建筑工程承包活动,不仅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而且应当取得由建设行政机关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本案中,被告经营范围中不具有建造工业厂房的内容,而且未取得相应的从事建筑施工的资质等级证书,因此双方所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有关损失。 

       三、律师评析 

       我国《建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因此,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承包方不仅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的内容,而且应当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否则,不能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活动。本案中,因被告不具有相应资质,所以双方所签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合同无效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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