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效力
㈠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
1.合同的有效条件
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
⑴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合同的内容合法。
⑷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
2.合同生效的期限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还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㈡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还尚未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理资格所造成的。《合同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我国主要指年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的法定期限为1个月。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则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或表示不予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不生效。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三种情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法》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同时规定,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催告开始至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上述规定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其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指对他人财产在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赠与、转让、设定抵押等。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处分,即使是共有财产,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因此,无处分权的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但是,如果经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追认,也就是说权利人同意无处分权人处分他的财产,则无处分权人的行为有效。
此外,无处分权人如果在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例如由于继承、买受、受赠等原因取得了该项财产的处分权,则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㈢无效合同
无效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㈣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其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⑵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⑶可撤销的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2.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⑵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⑶欺诈、胁迫的合同。
3.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㈤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⑴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由于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返还财产是处理这类合同的主要方式。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⑵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⑶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在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中,当事人存在共同过错,而且是故意的,合同理应无效,当事人理应受到制裁。如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都应当收缴归入国库。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集体或者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