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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法规辅导--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25日

(4)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3.4.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2)纳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生产经营所得,是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3)计税依据和税率。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3.4.2)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收和损失。其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发生的成本,各项期间费用,按规定缴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在计算所得税时,一般是在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有如下具体规定:
1)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3)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的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财产清查净损失、上级管理费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贷款担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4)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3.4.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㈢城乡维护建设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乡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
㈣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指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㈤房产税
1.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2.纳税对象
房产税的纳税对象为房产。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按表3.4.2的规定计算。 
表3.4.2   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表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个人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㈥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对其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
2.纳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但不包括农村土地。
3.计税依据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生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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